20161228-13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652100225QR00200 |
职权名称 |
对“三侨一台”考生身份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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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学生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侨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0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第一款: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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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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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核阶段: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领导审批。 2.寄送阶段:将完整资料寄送自治区外办。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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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