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24CF06900 |
职权名称 |
对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以及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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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修订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修正 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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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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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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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