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23CF00500 |
职权名称 |
对音像出版、制作、复制单位违规经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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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5号,2011年3月16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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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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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上级交办的,下级文物主管部门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审查阶段: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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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行政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违反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8.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9.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0.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