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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违反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规定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2CF011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规定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商务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第4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八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当事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