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1CF03100 |
职权名称 |
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和乘务人员或旅客丢弃火种、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或对作业设备未取防火措施、在草原防火管制区未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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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草原工作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据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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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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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在接到举报或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2.调查取证阶段: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3.审查阶段: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审批。 4.告知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当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查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的按程序移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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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阶段而未移送有关机关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