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0CF04500 |
职权名称 |
对违法经营、推广或擅自引种主要林木种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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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林业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推广应当认定而未经认定的主要林木种子的; (二)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三)在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推广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时限内,继续经营、推广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引种主要农作物、林木种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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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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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调查阶段: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抽样取证通知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阶段: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报法制部门审核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清单》、《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7.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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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