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9CF03200 |
职权名称 |
对未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或未如实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的,采购农业投入品未查验许可证的,销售农业投入品未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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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业局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帐,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进销货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采购农业投入品,应当查验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并保存其复印件;销售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使用说明书;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应当向购买者告知有关适用范围和用法、用量及使用风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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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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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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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