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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6CF11500 

职权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住建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