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6CF11500 |
职权名称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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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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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住建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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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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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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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