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4CF01700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社会组织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土资源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证机关吊销探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 违反该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应及时制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会审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主持召开会审会议,就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进行审议,并自签收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会审意见。 5.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8.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及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以及将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变相私分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