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CF00500 |
职权名称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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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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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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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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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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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4、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