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CF00300 |
职权名称 |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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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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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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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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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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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2、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3、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5、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6、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7、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 8、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