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XK00100 |
职权名称 |
外国人入境就业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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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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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412号令) 第93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由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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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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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上报材料。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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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