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3XK00700 |
职权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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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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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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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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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上报材料。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书和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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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违规给予受理的; 3.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行使权力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认真审核材料导致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