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2QT00100 |
职权名称 |
会计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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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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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财政局会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财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10月31日公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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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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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设立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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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代理记账机构收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6.在代理记账机构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擅自增设、变更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