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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2QR00100  

职权名称  

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财政局法制税政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8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8日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第二条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审核阶段: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2.决定阶段:经审核确认后,地区财政局联合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文。  

3.公布阶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正式发文后及时在财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4.事后监督阶段: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的;  

3.索贿、受贿、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