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1JC00300 |
职权名称 |
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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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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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9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第四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协会依法自行自律管理。 第九条第三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委托各地州市司法局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事项的通知》(新司通〔2011〕23号) 七、负责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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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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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市及区(市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形成处理办法报司法厅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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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