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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1JC00200  

职权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40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日司法部令第10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按照《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由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阶段: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阶段: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公证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