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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1JC00100  

职权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47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规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市及区(县)律师管理机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阶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3.处置阶段: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在司法行政系统或者向相关单位通报监督检查结果,也可以向社会公告。按照《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尉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律师机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