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1CF00400 |
职权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司法局监所基层工作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司法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情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