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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0CF01500

职权名称

对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