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0700 |
职权名称 |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名义从事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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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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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社会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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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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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取缔非法基金会,没收非法财产,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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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基金会应当予以取缔而没有取缔的。 3、应向社会公告而未公告的。 4、对应当没收非法财产而没有没收或者将没收的非法财产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5、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