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1100 |
职权名称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限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详图的画法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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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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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区划地名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四条: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绘制。国务院民政局负责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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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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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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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2.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3.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4.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