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CF00900 |
职权名称 |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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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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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社会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2月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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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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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基金会的违法、违规情形,应及时制止违法活动,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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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对基金会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程序对基金会进行处罚的; 3、擅自改变对基金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5、违法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后果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