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05XK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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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宗教活动场所(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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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宗教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4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6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201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重建、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审核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宗教活动场所需要整体维修的,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局部维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重建、扩建、改建、整体维修和局部维修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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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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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法定告知、作出同意转报或不予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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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