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05CF00900 |
职权名称 |
对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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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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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行政执法支队、民族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冠以“清真”字样的; (二)使用印有清真标识的包装物包装非清真食品的; (三)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的; (四)取得清真标志牌的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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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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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宗教事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宗教事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种类﹑幅度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针对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宣告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它法律法规或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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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不予审查立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处罚准予审查立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立案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规审查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7.组织调查取证,审查立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