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4QT00200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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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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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28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科技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规章】《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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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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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单位的推荐函等材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和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补正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 3.决定公布阶段:印制文件上报自治区科技厅,信息公开。 4.解释备案阶段:负责解释初审通过或不通过的理由,并将推荐项目进行备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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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提交的; 2.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提交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提交给科技厅审定的项目不予提交,或者对不应提交的予以提交的; 4.协助申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 5.参与项目初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在初审过程中发生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