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652100204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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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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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科技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3年11月20日第396号国务院令)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地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具体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规定,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规章】《吐鲁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吐政发〔2015〕81号)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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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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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吐鲁番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制定评审方案,对申报材料按方案要求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组织推荐阶段:经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按专业领域分组,组织专家对请奖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将评审推荐意见提交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授奖和授奖登记。将拟授奖项目报送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4.表彰阶段:向授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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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奖项目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奖项目予以受理的。 3.参与吐鲁番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不予推荐,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