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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03CF001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承办机构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