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203CF00200 |
职权名称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规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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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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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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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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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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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