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203QT00100 |
职权名称 |
受理教师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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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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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监察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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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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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裁决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裁决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裁决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裁决的; 6.行政裁决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