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奖励 |
职权编码 |
652100203JL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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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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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教研室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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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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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及时公布奖励方案,公开奖励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受理; 2.评审责任:认真审查相关证件、材料;按指标职数进行推荐;按照规定程序评审;评审过程公开,评审结果公示。 3.审批责任:按照规定对符合评选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决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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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教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奖励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奖励的; 4.不依法履行许可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行政奖励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6.行政奖励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