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03XK001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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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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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基础教育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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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新发改收费[2011]1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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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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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审查把关不严,给申报人造成不公正待遇,产生严重后果的; 6.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7.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