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202XK00100 |
职权名称 |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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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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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技术进步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经信委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 【规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已经2005年12月13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办公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的考试、受理、审查、决定、注册和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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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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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目录; 2.审查阶段:审查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许可发放的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依法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登记许可结果,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健全申请受理、审查、颁证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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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被撤销,造成资金浪费、群体事件、影响行业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索取、收受好处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