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600 |
职权名称 |
农牧产品成本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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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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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5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797号) 第四条:农产品成本调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成本调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成本调查工作。各级有关业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分管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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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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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审核阶段: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调查对象或下级部门报送的成本调查资料,必须根据调查制度规定和报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合理分摊、认真审核、逐项检查。未经审核的成本调查资料,不得向上报送。成本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如发现资料来源或数据计算有误,改正前必须征询调查对象和数据报送单位的意见。 2.汇总、上报阶段:成本调查资料经审核后,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应按照报表要求进行汇总,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期限上报。 3.发布阶段:成本调查资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属于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成本资料,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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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漏报或篡改数据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规定,泄露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造成损害的; 3.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上报或不按时上报有关调查资料,影响成本调查工作进度的; 4.资料采集不科学、上报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资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