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2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家规定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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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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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能源科、产业协调环资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13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第(三)小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第二项: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第二款: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基本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办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各地州市及享有自主审批权的开发区项目备案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总投资限额以下企业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第八条: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各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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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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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备案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涉及重大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2.告知阶段:项目备案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3.决定阶段:备案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办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4.调整阶段:已备案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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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3.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5.擅自增加审查事项; 6.以备案为名,变相进行审批或核准; 7.无故拒绝和拖延备案时限;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