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101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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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1、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2、市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承办机构 |
农经科、产环科、社会发展科、固定资产投资科、能交科、经济贸易流通(粮食)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57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 【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新政发〔201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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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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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项目审批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项目审批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2.告知阶段:项目审批机关如认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 3.决定阶段:审批机关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审批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4.调整阶段:已审批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审批机关报告。原项目审批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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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审批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