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800 |
职权名称 |
权限范围内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
承办机构 |
价格收费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3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办发〔2015〕109号)。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立项(受理)阶段: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2.审查阶段: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对依法应当听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的具体内容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四)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五)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六)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七)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八)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3.决定阶段: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二)制定价格的依据;(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制定价格的决定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2.违反法律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