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300 |
职权名称 |
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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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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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能源科、产业协调环资科、经济贸易流通(粮食)管理科、社发科、投资科、农经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1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规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新政发〔2015〕45号) 第十一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核准。 (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二项第(三)小项: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改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第二项: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办理备案时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以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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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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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受理)阶段:地方企业应在网上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通过我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2.审查阶段: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自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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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2.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