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700 |
职权名称 |
价格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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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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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96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第二款: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价格监测办法》(2007年9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实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监测措施,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价格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应急机制。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原因、趋势、影响、社会反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24小时价格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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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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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受理)阶段: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证书和标志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求对所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需要了解其所提供商品、服务价格的本地区价格平均水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予以提供。 2.审查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3.决定阶段: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动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成本的变化原因;(四)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五)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 4.解释备案阶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按有关制度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监测、预测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价格监测资料,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用于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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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组织实施价格调查、监测工作,造成不能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价格监测数据,严重影响全国或地区数据汇总的; 2.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的; 3.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执行价格监测制度,影响价格监测工作的; 5.上报价格数据错误较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和代表性的; 6.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或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全国或地区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