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1QT00500 |
职权名称 |
政府制定价格的成本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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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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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公开范围 |
1.向申请人公开。 2.部门内部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1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 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新发改成本〔2006〕1065号) 第四条:成本监审是价格主管部门一项重要的行政职能。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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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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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监审办法要求的,成本调查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成本调查机构受理或者是不受理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申请,应当出具加盖监审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初审阶段:成本调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经营者提交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下达监审通知书; 3.决定阶段:经营者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按照相关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对经营着成本进行审核。对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对于单个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在正式受理并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对于一般行业或系统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在正式受理并下达监审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完成;对于影响重大的价格或者复杂行业的价格成本监审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由成本调查机构与经营者协商,并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 4.送达阶段: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价格主管部门和经营者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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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规定,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或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 3.成本调查机构监审人员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