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131QT00400 |
职权名称 |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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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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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档案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2008年7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 第九条: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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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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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 2、督促、指导、协助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 3、重大活动档案移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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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而受理的; 2、未按国家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3、 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4、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