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652100131XK00100 |
职权名称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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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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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档案局法规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档案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88年1月2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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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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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1)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和申诉。(3)依法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书面材料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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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批准的。 4.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6.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申请的。 8.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审批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9.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转让、赠送具有保存价值或应保密的非国有档案审批,擅自收费的。 10.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