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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职权编码   

652100131QT00200   

职权名称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单位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组成档案销毁鉴定小组,作出销毁与不销毁的决定。   

2、备案阶段:依据销毁档案相关规定与程序,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销毁阶段:销毁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备案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销毁档案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缺失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