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131QT00200 |
职权名称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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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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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档案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规范性文件】《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1998年3月档发字〔1998〕6号发布实施) 第八条: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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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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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组成档案销毁鉴定小组,作出销毁与不销毁的决定。 2、备案阶段:依据销毁档案相关规定与程序,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销毁阶段:销毁档案,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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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备案同意条件的不予同意的; 3、违反国家规定销毁档案的; 4、未尽到备案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档案缺失的; 5、在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