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强制 |
职权编码 |
652100128QZ00100 |
职权名称 |
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的收缴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 |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6次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收缴决定,出具收缴通知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有关物品,填写收缴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事后监管阶段: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经核查确认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予以归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依法应当予以收缴的国家秘密载体未收缴的; 2.未按规定程序收缴,影响泄密案件调查或造成泄密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