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652100128CF00100 |
职权名称 |
对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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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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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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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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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涉密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依照法律法规对事件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审查阶段:依法依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是否确属违规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以书面形式告知违规内容。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涉密企业事业单位处罚的应出具暂停或停止涉密业务通知书载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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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立案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