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29QT01000 |
职权名称 |
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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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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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工商局合同消保监督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工商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文本向核发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合同提供方的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应当将合同文本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一)房屋买卖、租赁及与其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二)机动车买卖、租赁合同;(三)物业管理合同;(四)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五)医疗服务合同;(六)宾馆、酒店、旅游等服务合同;(七)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八)贷款合同;(九)运输合同;(十)商业保险合同;(十一)住宅装修、装饰合同;(十二)商业性培训合同;(十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十四)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合同。 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使用的合同文本,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文本已经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机构、有关行业机构、社会组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的,可以不再报送备案。 合同提供方对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报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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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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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签收单》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补齐后报报送。 2.审查阶段:对备案的合同文本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修改意见。 3.决定阶段:修改意见经本单位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发出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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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未列入的情形; 2.不应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列入的情形;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