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它权利 |
职权编码 |
652100238QT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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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通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负责全面质量监督,对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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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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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被检查单位名单等。 2.检查阶段: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对工程质量依法进行抽查、抽测,并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3.处置阶段: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作出限期整改相关问题相应的处理措施。 4.决定阶段: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事后监督阶段: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归档备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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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质监手续申请不予受理、不办理的; 2.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程序实施检查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违规出具人防质量监督报告的; 6.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