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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核定应纳税额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权力 

职权编码

652100228QT00300 

职权名称

核定应纳税额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调查环节:对具有核定征收情形的纳税人,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2.决定阶段:根据调查情况,采取一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向社会公开。 

3.复核阶段:纳税人对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的,税务机关应当重新调查复核。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具有核定税额情形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核定应纳税额的; 

2.对不符合核定应纳税额条件的纳税人,核定税额的; 

3.核定应纳税额不公平、公正的; 

4.在核定应纳税额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在核定应纳税额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