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6QT00300 |
职权名称 |
对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的检验 |
||
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稽查室 |
公开范围 |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纤维检验所 |
实施依据 |
【规章】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7月1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9号) 第九条:毛绒纤维经营者销售未实施公证检验的批量山羊绒,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市)级以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样品扦样阶段:扦样人员按照监管棉管理办法扦样。 2.样品交接阶段:要核对每批样品数量、重量、条形码。 3.检验阶段:必须有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感官检验有棉师资格的棉检人员二人以上进行;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执行国家标准及检验方法,保证客观、公正、及时;检验人员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操作及时出具检验数据,并对检验数据负责。 4.审查复核阶段:对检验数据进行复核;签发检验报告。 5.样品保管阶段:检验前样品按照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妥善放置管理;检验完毕后的样品,按照中纤局要求保管期限妥善保存;定期进行样品的清理工作。 6.事后阶段:及时将检验报告发放给当事人;及时将检验结果报告给中纤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检验结果失实的; 2.在检验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在检验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超过法定权限实施检验行为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