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31QT00200 |
职权名称 |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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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企业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管理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10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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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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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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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或未严格审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的;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4.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